问题 问答题

问题:什么是行政合理性原则本案中被告卫检所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及解析]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本案中,被告卫检所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由于行政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社会每天都在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不可能对全部的行政活动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法律规范大多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理的判断作出决定。但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并不是没有一定标准和界限,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不能考虑无关的因素;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 本案中,被告卫检所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具体表现在: (1)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本案中的被告卫检所作为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的组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有权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食品卫生法》赋予被告卫检所上述行政管理权,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在本案中,被告依法对原告经营的商店进行食品卫生检查,限期让原告体检办证,并责令原告当场销毁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饮料的行为是正确的,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目的。但是,由于在第一次处理中,原告与被告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直至厮打,被告次日又组织人员对原告经营的商店再次进行检查,并作出行政处罚。不难看出其目的是想利用食品卫生法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来制服原告,因此,被告第二次对原告经营的商店进行检查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本意不符,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 (2)动机不纯。行政行为的动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处于善良的动机。而不能以执法的名义,将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甚至包括个人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相对人,从而使行政行为具有了双重动机。本案中,如前所述,被告第二次组织人员到原告经营的商店进行检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其动机是对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在第一次的检查和处理中发生的争执、厮打不满,欲对其进行报复和制裁,该动机不合理,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3)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行政行为的作出涉及多种因素,合理的行政行为应当考虑到相关因素,不应当考虑与行为无关的因素。本案中,被告以原告未办证,拒绝销毁变质沉淀的矿泉水软包装饮料,殴打食品卫生检查人员为由,对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0条和第47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被告在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时,考虑到原告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这两个因素,属于考虑了正当的相关因素。但是,根据《食品卫生法》第53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对于原告在第一次检查中与被告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直至厮打的行为,应通过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被告在对原告的行政处罚中考虑到了这一因素,属于考虑了与该行政处罚不相关的因素。 (4)行政处罚的内容不符合公正法则。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一般说来,应符合法律、政策、道德和常理。本案的原告是经营副食的个体工商户,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注册金只有300元,虽然原告没有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其经营的十余瓶矿泉水超过保质期,但尚未发生严重后果,被告一次就对其罚款高达1000元,明显不合理,不符合公正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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