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某施工单位为中标人,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工期3个月。
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及其支付的条款如下:
1.分项工程清单中含有2个分项工程,工程量分别为甲项4500m3,乙项31000m3,清单报价中,甲项综合单价为200元/m3,乙项综合单价为12.93元/m3,乙项综合单价的单价分析表如下表所示。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超出10%时,应调整单价,超出部分的单价调整系数为0.9;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减少10%以上时,对该分项工程的全部工程量调整单价,单价调整系数为1.1,见表7—2。
2.措施项目清单共有7个项目,其中环境保护等3项措施费用4.5万元,这3项措施费用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为基数进行结算。剩余的4项措施费用共计16万元,一次性包死,不得调价。全部措施项目费在开工后的第1个月末和第2个月末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数额分2次平均支付,环境保护措施等3项费用调整部分在最后一个月结清,多退少补。
3.其他项目清单中只包括招标人预留金5万元,实际施工中用于处理变更洽商,最后一个月结算。
4.规费综合费率为4.89%,其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之和;税金的税率为3.47%。
5.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款的10%,在开工前支付,开工后的前2个月平均扣除。
6.该项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款的3%,自第1个月起,从承包商的进度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
合同工期内,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见表7-3。
问题
承包商第1个月应得的进度款是多少万元
(计算结果均保留2位小数。)
参考答案:
施工单位第1个月应得进度款为:(42.34+10.25)×(1+4.89%)×(1+3.47%)×(1-3%)-16.89÷2=46.92万元
解析:
术语
(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2)项目编码: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附录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3)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4)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5)预留金: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6)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7)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8)消耗量定额: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正常施工条件下制定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
(9)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
2.工程量清单计价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执行。
(2)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3)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参照GB 50500—2008附录中的“工程内容”确定。
(5)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6)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①招标人部分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确定;
②投标人部分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确定;
③零星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填写。
(7)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8)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②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0)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上述第(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