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1989年元月,王某(男)与刘某(女)结婚。婚前刘某家有主房三间、偏房两间及一间简易房(建造于1982年)。双方婚后一直居住其中两间。1995年9月,刘某父亲去世,当时收礼金6800元。刘某父亲去世后,双方仍居住在原住两间房屋内,与刘某家人一直未进行过析产,也未就遗产继承问题进行任何协商处理。2011年10月,刘某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审理中王某以刘某为被告、以刘某母亲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及6800元礼金。另查明,自2006年以来,因刘某经营服装生意尚欠银行贷款10万元。依据民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是:( )

A.刘某家的6间房屋是刘某与其父母共同建造的,刘某应得其中两间,这两间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刘某父亲去世后所继承的另外一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刘某父亲去世时所收的礼金68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刘某所经营的服装生意王某从未参与过,因此所欠银行的贷款与王某无关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A项说法错误,刘家6间房应当认定为属于刘某父母共同财产,即便其中两间可以认定为属于刘某本人财产,但也只是刘某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提干信息指出,“一直未进行过析产,也未就遗产继承问题进行任何协商处理”,刘某父亲去世后遗产一直未作分割,房产是否属于刘某继承财产尚无法确定,需要另案审理,因此B项不选。同时这里面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即遗产继承时,法定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权利,如刘某放弃对其父亲房屋财产的继承,更不会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C项正确,一般来说,丧礼所收礼金应当作为亲属邻居对于死者遗属的一种精神抚慰金,不能视为家庭共同财产。
D项不选,《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一般视为共同债务,除非能够证明属于个人债务或第三人明确知道为个人债务。

单项选择题 A3/A4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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