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徐州市某施工企业通过投标获得了南京市某住宅楼的施工任务,地上18层、地下3层,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将土方开挖、外墙涂料与防水工程分别分 包给专业性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施工合同中说明:建筑面积24420平方米,工程工期450天,2004年8月1日开工,2005年11月25日竣工,工程造价3200万元。
合同约定结算方法:合同价款调整范围为建设单位认定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和洽商;外墙涂料、防水工程的材料费,调整依据为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总包单位于8月25日进场,进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原定9月1日开工,因业主办理伐树手续而延误至6日才开工,总包单位要求工期顺延5天。此项要求是否成立,根据是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成立。
因为属于业主责任(或者业主未能及时提供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