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张小丽(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 1999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00年2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请回答以下问题。
假设在诉讼中,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下列何种行为是合法的
A.法院对案件主动进行调解
B.马雨霞代张小丽作出了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C.应马雨霞的要求,法院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D.本案调解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和判决书
参考答案:A,B,C
解析: 离婚案件的调解
《民诉意见》第91、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因此,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所以选项A中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对案件主动进行调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民诉意见》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因此本案中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张雨霞可以代张小丽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选项B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张雨霞作为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因此选项C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89、90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八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是本案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同意离婚的协议,因此应该根据第89条的规定,制作调解书。选项D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