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试分析甲乙的刑事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关于甲与乙的行为  (1)甲与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与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该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二人按照分工实施盗窃活动。甲实施了望风的行为,财物到手后甲又到银行取钱,而乙则是制服被害人的反抗,并且拿走了财物。  (2)甲与乙各自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既遂。甲乙实施共同犯罪,抢劫到了财物,因此,成立犯罪的既遂。  2.关于甲的行为  (1)虽然甲在望风时逃跑,但是,已经实施了望风行为,该行为属于盗窃罪共同犯罪的行为,应该成立犯罪。但甲在见到保安时为了防止被抓而实施了暴力行为,因此,转化为抢劫罪。而且,最后取得了财物,所以,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不是犯罪的未遂。  (2)甲在门外望风,本意是为了盗窃,没有人户,因此,其转化的抢劫罪并不具有“入户”的情节,不成立人户抢劫的情节加重犯。  (3)甲后来拿存折和证件取钱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后续行为,实现了抢劫罪侵犯财产的内容,不成立单独的犯罪。  3.关于乙的行为  (1)乙在盗窃过程中发现被害人,为了获得财物,以故意杀人意图,对保姆实施杀人行为,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而是成立抢劫罪,并且是致人死亡的抢劫罪结果加重犯;  (2)乙虽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但是被害人并没有死亡,因此,就故意杀人来说成立故意杀人的犯罪未遂。所以,乙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成立犯罪未遂。  (3)乙以为保姆死亡进行 * * 淫的行为,成立侮辱尸体罪的犯罪未遂。这里有乙本人的认识错误,即将活人误认为是尸体,实施 * * 淫行为,应该认定为侮辱尸体罪,但被害人没有死亡,所以成立犯罪未遂。  4.甲与乙并不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考点:转化型的抢劫罪; 共同犯罪; 犯罪停止形态。  讲解:本题是参考2004年司法考试卷四的刑法试题结合真实案例来设计的,但是在难度上要比2004年司法考试卷四刑法试题更难一些。首先,要注意甲乙二人都转化成抢劫罪,但具体原因是不同的,甲望风时打伤保安,乙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伤害,所以,在抢劫罪上并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是,二者毕竟对盗窃活动进行了共谋,而且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以,二者仍然在盗窃罪上具有共同犯罪的关系。因为二者犯罪性质发生变化,因此,都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虽然认定为与盗窃罪不同的犯罪,但是量刑时还是要考虑他们的共犯关系的。其次,就各种犯罪的完成情况来看,甲乙二者获得了财物,所以,各自的抢劫罪应该成立犯罪的既遂,这是非常值得注意的,原因在于乙抢劫罪属于既遂,二者毕竟还有共同犯罪的关系,所以,“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理之下,甲也成立犯罪的既遂。对于乙来说,因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所以,其抢劫罪中的故意杀人行为也成立犯罪未遂,即最终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未遂。同样,乙的 * * 淫尸体行为,也成立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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