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1年2月,甲区工业公司与乙区贸易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区贸易公司向甲区工业公司供应水泥600吨,每吨120元。同年3月,贸易公司业务员赵某持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县水泥厂洽谈,双方白头言明;货到付款。1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县汽车队将6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此时丁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权债务关系,戊区化工厂声称与贸易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工业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于是汽车队将所运水泥,分别送家具厂、化工厂和工业公司,三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200吨。当水泥厂向他们索要货款时,家具厂、化工厂和工业公司各持理由拒绝支付,水泥厂无奈,于同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案所给案情。

一审人民法院对水泥厂以汽车队为被告,工业公司为第三人的诉讼经过审理并作出判决后,下列关于工业公司是否享有上诉权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

A.工业公司不享有上诉权,因为它不是本案的原告或者被告

B.工业公司享有上诉权

C.工业公司不能独立行使上诉权,只能附带于原告或者被告行使上诉权

D.如果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由工业公司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则其可以行使上诉权,并且其上诉权是独立的

答案

参考答案:D

单项选择题 A3/A4型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