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0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10年3月,董事甲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5万股卖出;2011年5月,董事乙将所持公司股份8万股中的3万股卖出,董事丙于2010年10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11年6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4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丁于2011年3月10日以均价每股5元价格购买6万股公司股票,并于同年5月12日以均价每股7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11年6月8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戊于同年6月15日购买该公司股票1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11年7月6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10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4%,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7月30日,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75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250万股拟在2012年5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5)2012年4月,公司决定拟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第一,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取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第二,外国战略投资者本次定向认购的股份在3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丁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戊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预留250万股股票拟在2012年5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1)①甲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案例中,甲的行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还未满1年。
②乙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案例中,乙卖出的股份已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③丙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案例中,丙转让股份的行为发生的时间已经超过其离职6个月的期限。
(2)丁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若涉及该规定期限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案例中,丁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间隔未超过6个月。
(3)戊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本案例中,戊买入股票的时间是在自审计报告公布之日起5日后。
(4)
①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本案例中,公司收购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的已发行股份总额不超过的5%。
②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
③公司预留250万股股票拟在2012年5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本案例中,公司预留资金给其他职工的转让时间未满1年。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要求,其中,包括:①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②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本案例中,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协议的约定事项均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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