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2005年6月10日,由4家企业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了甲公司,股本总额为5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其中乙企业以其拥有的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折股认购2000万股,其他3家发起人以现金认购1000万股。2008年10月15日,甲公司获准发行3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12月6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甲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8000万股。
(2)乙企业于2009年10月6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份500万股转让给了丁公司,从而使丁公司持有甲公司的股份达到600万股,但丁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报告。
(3)注册会计师刘某为甲公司出具2010年度审计报告后,于2011年4月8日将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同年4月10日刘某购买了甲公司3万股股票,并于5月20日抛售,获利5万元;戊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甲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11年4月15日购买了甲公司的股票2万股。
(4)2011年5月5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其中讨论通过了甲公司拟与关联公司庚进行一笔5000万元的关联交易,经查明:该笔交易未经独立董事王某的认可。
(5)2011年8月5日,甲公司的股东乙企业向甲公司借款5000万元。经查明:独立董事王某对此未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企业转让甲公司股份给丁公司,并未向甲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刘某、李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2011年5月5日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独立董事王某对乙企业的借款事项未发表独立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1)甲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案例中,甲公司的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社会公众股为30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7.5%,故甲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东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2)乙企业转让甲公司股份给丁公司,并未向甲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案例中,丁公司持有甲公司发行股份达7.5%,故应向甲公司报告。
(3)
①刘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案例中,刘某在2011年4月8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4月10日购买了甲公司3万股股票,未超过5日,故不符合规定。
②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4)甲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案例中,甲公司拟与关联公司庚进行的5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未经独立董事王某的认可,不符合规定。
(5)独立董事王某对乙企业的借款事项未发表独立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独立董事应当就其发表独立意见。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填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