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2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提供了成本为6万元的钢材(无同类产品售价)给本厂基建部门。 (2)基建部门委托钢窗厂加工一批钢窗用于修建本厂职工宿舍,支付加工费0.6万元,随同加工费支付的增值税额0.102万元。 (3)钢厂又将销售额为1.6万元的钢材用于向联营企业投资。 (4)本月销售钢材200万元(不含税价),货已发出,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 (5)当月购进生产用水电,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的0.51万元;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17万元,已付款,货未到。 (6)购进一批吊灯用于本厂正在修建的职工活动中心,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0.15万元。 (7)购进生产用吊车修理用备件已入库,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0.085万元。 (8)从废旧物资收回经营单位购得废旧钢材,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格4万元。 (9)将外单位抵偿欠款偿还的一台设备出售,开具普通发票注明销售额为10万元。 (注:上述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以上业务计算: (1)该企业2月份增值税的销项税; (2)该企业2月份增值税的进项税; (3)该企业2月份应纳增值税。
参考答案:(1)销项税额=6×(1+10%)×17%+1.6×17%+200×17%+10÷(1+17%)×17%=34+1.122+0.272+1.453=36.847(万元) (2)进项税额=0.51+17+0.085+4×10%=17.995(万元) (3)应纳增值税.=36.847-17.995=18.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