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公司是由甲、乙、丙、丁、戊5名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东会决定由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乙担任公司经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执行董事甲与经理乙对公司经营方式产生分歧,致使公司管理陷入混乱状态,经营状况不佳。乙提出辞去公司经理职务,并拟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 同意乙辞去公司经理职务,由执行董事甲兼任公司经理; (2) 同意乙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丙; (3) 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拟申请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该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 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 (3) 该公司由执行董事甲兼任公司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对于乙向丙转让出资的行为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的批准 (5) 该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 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2) 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执行董事甲。 (3) 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4) 乙向丙转让出资的行为不需要经过股东会的批准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职权包括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于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 (5) 该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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