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支票由会计王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签,收款一栏授权萧某填写,有支票存根记录为证。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购买了2万元的各类工业样品,该私营企业主李某为萧某朋友,其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金额改为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公司。此事败露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问:
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参考答案:萧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其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票据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