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属化妆品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度,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 800万元,会计利润为88万元,企业以此为基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9.04万元。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年终审查,发现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关业务内容如下:
(1)企业管理费用中包括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为20万元。企业上年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为22万元。
(2)企业全年实发工资总额160万元,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经核定企业全年平均在册职工为100人。
(3)应纳税所得额中含国库券利息收入4万元,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5万元。
(4)“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有上交的税收滞纳金1万元,向其关联企业的赞助支出3万元。
(5)2006年10月销售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收取产品服务费2.34万元,并开具了普通发票。企业将此项收入冲减了应付福利费。
(6)“管理费用”账户中,列支了全年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15万元。
(7)“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为销售化妆品时向客户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年底的贷方余额为50 000元,其中20 000元为逾期包装物押金。
要求:
(1)根据该企业上述资料,分别分析企业2006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正确错在何处
(2)核定该企业2006年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分析处理如下:
(1)企业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错误。
①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
加计扣除费用=20×50%=10(万元)
②计税工资=100×(800+1 600)×6=144(万元)
实发工资超标准=160-144=16(万元)
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超标准
=16×(2%+14%+2.5%)=29 600(元)
③按照规定,国债利息40 000元免征企业所得税,应从所得额中扣除;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应缴纳所得税。
④“营业外支出”账户中支出的税收滞纳金10 000元和支付关联企业的赞助30 000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⑤收取的产品服务费应作收入处理,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应补缴增值税=23 400÷(1+17%)×17%=3 400(元)
应补缴消费税=23 400÷(1+17%)×30%=6000(元)
应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 400+6 000)×(7%+3%)=940(元)
应调增所得额=23 400-6000-940=16460(元)
⑥按照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收入的规定标准计算扣除,超标准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超标准=150 000-12 000 000×5‰=90 000(元)
⑦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计入收入总额,补交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补缴增值税=20 000÷(1+17%)×17%=2 905.98(元)
应补缴消费税=20 000÷(1+17%)×30%=5 128.21(元)
应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 905.98+5 128.21)×(7%+3%)=803.42(元)
应调增所得额=20000-5 128.21-803.42=14 068.37(元)
(2)2006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应纳税所得额
=880 000-100 000+160 000+29 600-40 000+10 000+30 000+16 460+90 000+14 068.37
=1 090 128.4(元)
②共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 090128.4×33%=359 742.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