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李某为某私营纺织厂的业主,1998年4月间,在搬迁厂房和办公场所的过程中,不慎遗失空白的支票格式凭证3张。李某未及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票据格式凭证管理的规定报失及刊登告示。后所遗失的其中一张支票格式凭证被歹徒伪刻名称为“某某煤炭公司”的财务章加以签署。支票的收款人处空白,金额填写为10万元。尔后,歹徒又持该伪造支票及身份证,到某商场购物,当场将该商场填写为支票的收款人。某商场将收到的该支票送银行人账时,遭退票。经公安机关循支票格式凭证编号查实:该支票格式凭证确实是李某所遗失,但无任何证据显示上述骗购货物事件与李某有关;“某某煤炭公司”为子虚乌有。某商场起诉李某,要求他支付该支票票款或赔偿货物损失。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某商场持有该伪造的支票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

参考答案:某商场在本案的情形中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伪造的票据为实质无效票据,直接从伪造出票的人手中取得票据,不能获得支付请求权。同时,在本案的伪造票据上,无任何真实签章,即无任何真实票据行为人承担票据义务。这一点与伪造的票据经真实的承兑或背书签章后,再流人持票人手中的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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