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10万元,丙企业为保证人,其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务全额,保证人的破产分配比例为50%。人民法院受理了丙企业的破产申请。下列说法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如果丙保证的债务未到期,乙可以要求甲提前清偿
B.丙企业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C.乙的10万元债权额,可以从甲企业和丙企业的破产分配中,得到7.5万元清偿
D.如果甲企业未能到期清偿,乙可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但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答案
参考答案:A,C,D
解析: 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故B项说法错误。债权人的10万元债权额,债权人以10万元申报债权后先从保证人处获得破产分配5万元,予以提存。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亦破产,债权人又从债务人处获得破产分配5万元。因为当债权人从债务人处获得5万元的破产清偿以后,其对保证人享有的破产债权便不再是原来推定的10万元,而应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清偿情况相应核减为5万元,即保证人仅应对债权人未从债务人处得到清偿的5万元债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依破产分配比例,实际清偿额应为2.5万元。案例中,债权人的10万元债权额,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破产分配中,共应得到7.5万元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