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某工业企业2008年度损益表上的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如下:(1)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2)开发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已计入管理费用),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3)直接向某足球队捐款35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4)支付诉讼费2.3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5)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0.8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
已知: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计算:
(1)该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纳税调整额;
(2)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数额;
(3)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
(5)该企业2008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参考答案:(1)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
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超过限额6万元,应调增所得额6万元。
(2)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20万元,就可按30万元(2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利润总额中已扣除20万元,应调减所得额10万元。
(3)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向某足球队捐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8万元。
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6-10+35+0.8=131.8(万元)
(4)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131.8×25%=32.95(万元)
(5)该企业2008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32.95-25(已预缴)=7.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