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副食品商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各类食品批发零售,同时兼营饮食服务业。2011年5月份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本月取得营业收入334000元(含税),其中包括饮食服务收入100000元。该企业对商品销售业务和饮食服务业业务分立账册进行核算。
(2)本月随同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元。该企业账面显示:“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贷方余额68000元,其中:上年1月2日收取押金10000元;上年3月4日收取押金25000元;本年2月4日收取押金15000元;本年4月8日收取押金13000元;本年5月5日收取押金5000元。经查,以上几笔押金均未进行涉税处理。
(3)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某食品厂购进副食品一批,同时也供本企业的饮食经营使用,价税合计36000元,已验收入库,取得销货方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认证,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230.77元。
(4)向农民购进红枣一批零售,同时也供本企业的饮食经营使用,购进价30000元,已验收入库,并按规定开具收购凭证。
(5)购进空调1台,由管理部门使用,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4680元。
(6)向小规模商业企业购进精装礼品红枣一批专用于零售,支付购进款项共计10400元,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向某粮油经营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面粉一批,全部用于饮食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6000元。
本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
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参考答案:(1)应纳销项税额=(334000-100000)÷(1+17%)×17%=34000(元)
应纳营业税=100000×5%=5000(元)
(2)该企业超过1年的包装物押金金额=10000+25000=35000(元)
应纳销项税额=35000÷(1+17%)×17%=5085.47(元)
(3)进项税额=5230.77(元)
(4)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30000×13%=3900(元)
(5)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在2009年以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009年1月1日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本题目中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所以,无论是2009年之前还是之后的业务均应以价税合计作固定资产的成本处理。
(6)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0400÷(1+4%)×4%=400(元)
(7)不得抵扣进项税额6000元。
(8)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进项税额=5230.77+3900+400+6000=15530.77(元)
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400(元)
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6000(元)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334000(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5530.77-6000-400)×(100000÷300000)+6000=9043.59(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34000+5085.47-(15530.77-9043.59)=32598.29(元)
包装物押金收入不耗用购进的红枣及副食品,所以不并入总收入计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