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刘永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1992年,刘稳就此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2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1998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请回答下列问题:
针对刘稳的起诉,人民法院应:
A.依法受理
B.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C.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D.先依法受理,再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要求增加赡养费而再次向法院起诉的处理
根据《民诉意见》第152条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