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李某与于某将其按份共有的私房一套出租给张某,租期一年。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合同,但张某继续使用该房,李某和于某仍照旧收取租金。后李某欲出售其对该房享有部分,于某知悉,并提出购买。李某便书面通知张某一个月后交回房屋,并告知了其理由。同时李某与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收到通知后,没有理会。一个月后,李某与于某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于某名下。房屋租期届满后,张某拒不交还房屋,而在张某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张某迟延交付房屋,将按日计付违约金。于某遂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诉讼中,李某向法院表示,不愿介入诉讼。
问题:
1.李某、于某与张某出租房屋合同届满以后,双方当时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答案

参考答案:张某不可以居住,但是于某应当给予张某合理的准备时间。

解析:[考点] 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规定是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即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转让的,租赁合同对房屋的继受人仍然有效,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由于张某与李某、于某存在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所以于某有权要求张某搬离,但是应当给张某合理的准备时间。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