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县城的晨曦广告公司被税务机关核定收入额与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的税款(应税所得率为15%) 2009年1季度发生业务:
(1)与摩托车厂签订合同,收取费用80万元为其设计制做广告,合同承诺制作和在电视台最佳时段播出该广告。广告公司在将该广告交由省电视台播出时,支付播出费70万元,取得省电视台广告部开具的发票。
(2)与星星文具厂签订合同,收取费用10万元,为其没计制做广告并以灯箱形式发布。
(3)开支摩托车厂广告人员摄制支出物料开支6万元,支付外聘摄影师张某费用4000元(代付税款)外聘化妆师王某费用2000元(代扣税款)。
(4)开支为文具/—广告物料费用1000元,交由灯箱厂制做广告灯箱完成支付灯箱厂制作费7万元。晨曦公司另支付手续费1000元,获得广告发布许可,将灯箱树立于指定位置。
要求计算:
(1)该广告公司应纳营业税;
(2)该广告公司应纳的印花税;
(3)该广告公司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4)该广告公司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参考答案:(1)该广告公司应纳营业税=[(80-70)+10]×5%=1(万元)
计税依据扣除公告发布费,但不能扣除广告制作费。
(2)该广告公司应纳的印花税=(80+10)×0.5‰=0.045(万元)
按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
(3)该广告公司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80-70)+10]×15%=3(万元)
1季度预交所得税=3×25%=0.75(万元)。
(4)该广告公司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代付摄影师张某个人所得税=4000×(1-20%)÷84%×20%=3809.52×20%=761.9(元)
代扣化妆师王某个人所得税=(2000-800)×20%=240(元)
合计扣税=761.9+240=1001.9(元)。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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