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名豪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业务:
(1)购买香水精1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0元,增值税1360元。
(2)外购酒精8000公斤,价款40000元,增值税6800元。
(3)支付运输公司酒精运费200元,建设基金20元,保险费30元。
(4)将酒精和香水精送到位于县城的东门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成10000公斤香水,支付东门化妆品厂加工费2000元,辅料费1000元(均含增值税并取得增值税发票)。
(5)将收回香水的50%直接批发销售给其他商业单位,每公斤单位价格8元(不含增值税),10%赠送客户试用,5%发给职工用作福利。
(6)将收回香水20%进一步调香调色,以每公斤12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对外销售。
上述取得的相关增值税发票均经过认证,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名豪化妆品厂当月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元。
A.4308.7
B.4307.3
C.4293.3
D.4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