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月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支付给国外的货价120万元、相关税金10万元、购货佣金2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18万元;进口机器设备一套,支付给国外的货价35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5万元。散装化妆品和机器设备均验收入库。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8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800件,对外批发销售6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
(化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30%,机器设备的进口关税税率20%。)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参考答案:(1)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关税:(120+10+18)×40%=59.2(万元)
关税计算是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的基础
进口散装化妆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120+10+18+59.2)÷(1-30%)=296 (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296×30%=88.8(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增值税:(120+10+18+59.2+88.8) ×17%=50.32(万元)
进口机器设备应缴纳关税:(35+5) ×20%=8(万元)
进口机器设备应缴纳增值税:(35+5+8) ×17%=8.16(万元)
(2)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增值税额: [290+51.48÷(1+17%)]×17%-50.32= 6.46(万元)
当月应抵扣的消费税额:
应税消费品连续加工有抵税的规定:88.8×80%=71.04(万元)
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额:[290+51.48÷(1/17%)]×30%-71.04=29.16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