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该合伙企业业务蒸蒸日上之际,甲突发心脏病去世,其子庚为其惟一继承人,15岁,与甲的弟弟辛一同生活。乙在得知甲去世的消息后,因悲伤过度,一时神情恍惚,被一卡车撞倒以致大脑受伤,后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丙则在代表企业与一港商签订合同时,收受贿赂、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丁则因合伙企业遭受诸多变故,已无意继续经营,欲转让全部财产份额。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庚本可以继承甲的财产份额成为合伙人,但由于戊不同意辛代庚行使权利,因此只能按退伙处理
B.乙当然退伙
C.如果庚可以成为合伙人,则辛与丁、戊一起可将丙除名
D.如果庚不能成为合伙人,丁又向他人转让了其全部财产份额,则该合伙企业便不再存在
参考答案:A,B,C,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1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选项A正确。 第49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选项B正确。 第50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选项C正确。 第57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依该条第4项,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