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籍人员为中国居民纳税人, 2002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 50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15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720元。计算2002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1.A 国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 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个人所得税额
=[(5000-4000)×]10%-25]×12=75×12=900(元)
(2)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个人所得税额
=30000×(1-20%)×20%=48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抵减限额为5700元(900+4800)。其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计500元(5700-5200)。
2.B 国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稿酬收入按我国税法计算个人所得税额
=5000×(1-20%)×20%]×(1-30%)=1680(元)
即其抵减限额为1680元。该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 1720元,超出抵减限额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综合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在2002年度中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