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被告人刘东为某单位司机,男性,28岁。 1998年3月27日,同张、赵二人开车送货。开车至市区以后,刘东仍以高速行驶,张提醒其到市区还是要小心点,刘东表示:我技术高超,没问题!当车行至一商场附近,由于刘东精力不集中,将前方骑自行车的余某撞倒,刘东刹车不住,致使车从余某身上压过,造成余某当场死亡。刘东为逃避责任,不听张、赵二人劝告,驾车逃走;由于为了逃跑,其慌不择路,开车东冲西撞,在行至市郊时,又将一妇女撞死。此时,刘东仍驾车猛开,企图逃走,后在警方强行命令下停车被捕。如果刘东第一次撞人后,余某没有当场死亡,但刘东逃跑,后来很久以后经路人送往医院救治,因时间太久,已经死亡。则刘东构成:

A.交通肇事罪

B.故意杀人罪

C.故意伤害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6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注意该司法解释第5、6条规定的情况是不一样的。本题只是因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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