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记载:“……集体农业的痕迹,大量从中国农村消失了。”“消失”的原因应是
A.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展
B.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
C.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
D.土地归农民所有的实现
答案:C
题目分析:AB不对,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都带有的性质;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年,安徽、四川一些农村,开始实行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包干经营,自负盈亏,充分调动了这些承包土地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80年在全国普遍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D不对,改革中农民是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点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业合作化前的农民个体经济的区别
(1)生产资料所有制根本不同:在农业合作化前,土地等生产资料归个体农民私有,实行的是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建立在土地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的,土地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民只是享有经营和使用权。
(2)农业生产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同: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属集体统一管理,在集体统一规划下进行农田基础建设。而合作化前的农民个体经济只是单纯的以农民个体力量进行生产的一家一户的落后的生产方式。
(3)产品的分配方式不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贯彻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合作化前的农民个体经济不存在按劳分配和集体提留。
(4)发展后果不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改革农业经营结构,有利于我国农业的商品化、现代化。而合作化前的农民个体经济的经营方式落后,个体力量薄弱,亦无法采用农业机械和新技术,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