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2008年6月份发生有关业务如下:
(1)6月1日,企业从农民手中购人烟叶一批,价款为300000元。
(2)6月2日,企业购人烟丝一批,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68000元,款项未付。
(3)6月9日,企业销售用外购烟叶生产的卷烟100大箱,每大箱5万支(250条),每条烟调拨价为45元,共计售价为112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19125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6%,每条出厂时定额税150元,款项未收。
(4)6月13日,企业对外销售用外购烟丝生产的卷烟80箱(每大箱为250条),每条烟价格为90元,共计价款1800000元,适用消费税率56%,出厂时每条烟定额税为150元。货款已收。
(5)6月13日,企业收回委托某单位加工的特制烟丝一批,合同上注明材料成本为40000元,支付加工费25000元(不含增值税),款项已付,烟丝的消费税率30%。
(6)6月27日,企业对外销售用特制烟丝生产的卷烟10大箱,每条烟单价为80元,共计价款为200000元,适用税率56%,款未收到。
(7)该厂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则自期满之日起15天内申报纳税。
[要求] 计算每笔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并作出账务处理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