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9年2月,甲公司与乙厂签订买卖合同,向乙厂订购了1000吨特级矾石熟料,按国家定价每吨特级矾石熟料80元,总价格8万元。合同约定,至同年9月30日以前,甲公司到乙厂提货。由于运输工具没有安排好,甲公司的运输队于10月2日才到达乙厂提货。此时,由于燃料涨价,国家将每顿80元提到每吨90元。乙厂要求甲公司按国家调整后的价格即每吨90元支付货款,而甲公司坚持按合同定价,即按每顿80元支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问:该案应按何种价格执行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案例中,由于甲公司的运输队于10月2日才到达乙厂提货,属于逾期提货,遇价格上涨,应按新价格即每吨90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