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市政府办公楼建设项目(以下简称T项目)投资估算9800万元,招标人委托K咨询公司作为该办公楼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案由K公司设计,经招标人同意后实施。招标文件规定T项目采取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选择施工队伍,同时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天,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为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开标时,宣读的H投标人的施工投标报价为6350万元,为最低投标价,评标后该投标人被确定中标候选人。
事件1: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招标信息以后,共有12家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招标人要求对所有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先进行资格审查。
事件2: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同时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审的基准值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
事件3: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10天,A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
事件4:评标时,发现M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中却没有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事件5:发出中标通知后,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经友好协商,合同双方初步达成一致意向,承包人向发包人让利10%。
在施工招标的同时,进行了设备公开招标,经技术性评审后,评委会决定从A、B两设备中选定一种。两种设备商务性评审主要考虑设备的资金时间价值。设备A使用寿命期为6年,设备投资10000万元,年使用成本前3年均为5500万元,后3年均为6500万元,期末净残值为3500万元。设备B使用寿命期为6年,设备投资12000万元,年使用成本前3年均为5000万元,后3年均为6000万元,期末净残值为4500万元。该项目投资财务基准收益率为15%。
[问题]
如何看待和处理事件1至5?并简单陈述理由。
参考答案:
事件1:招标人要求先对12家报名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是不恰当的。因为T项目招标文件已经规定资格后审方式,按照法律规定,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才是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事件2: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同时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审的基准值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是不恰当的。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主要是对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只要能确定其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不是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就应当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只有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才需要确定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审的基准值。
事件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A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10天撤回其投标文件,属于在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的撤回,招标人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事件4:联合体投标,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M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中却没有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视为没有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对M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事件5:签订合同之前,合同双方只能就合同的非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合同价格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是不能进行谈判的,所以双方达成的一致意向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