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有哪些?
A.甲国营企业与乙国营企业共同投资成立的联合企业
B.个体工商户
C.中外合资企业
D.农村承包经营户
参考答案:A,B,D
解析: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第206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0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132条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因此,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即破产法现在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按照现在的法律来讲,应该是B和D.至于A选项,因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关于“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删除了,但是《企业破产法》又没有相关的新的规定,因此A选项可以不再考虑,以后的考试不会出现类似的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