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填空题

在2013年4月20日8时02分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地震后,在抗震救灾期间,每天喷洒大量84消毒液的稀溶液,对遭受地震灾难之后形成大片废墟进行不断消毒.84消毒液是由次氯酸钠和表面活性剂混合配制的消毒剂,是一种无色或淡黄色液体,广泛用于公共场所和家庭卫生消毒,由于84消毒剂有一定腐蚀性,将其稀释成0.2%-0.5%,浸泡时间为10到30分钟.

(1)配制60Kg质量分数为0.5%的次氯酸钠消毒液,需要使用12%的84消毒液     kg.

(2)为了灾区居民的身体健康,要确保地震大灾之后无大疫,要求由政府防疫部门统一购置,让一些常备医用消毒剂走进每家每户.请阅读下列材料,并回答相关问题:

消毒剂化学式性质和用途注意事项
过氧乙

酸溶液

CH3COOOH过氧乙酸易挥发、易分解,其分解产物为醋酸和氧气.过氧乙酸具有很强的消毒杀菌能力,可以迅速杀灭各种微生物,包括病菌、细菌等 

醋酸对皮肤有腐蚀作用

双氧水H2O2过氧化氢溶液俗称为双氧水,是一种无色液体,容易分解,其分解产物为水和氧气.双氧水具有较强的消毒杀菌能力.需低温、避光保存
对地震中患有外伤的灾民进行伤口消毒时,选用的合适消毒剂是      ,原因是         

(3)地震给本地经济和生存环境带来某些严重后果,所有水源受到腐败物质的污染,在短时间内不能直接使用.为了保障本地饮用水的安全,生活用水需要多次消毒.

①使用二氧化氯用于消毒杀菌,则二氧化氯的化学式为      

②如果使用漂白粉作为水源消毒剂,漂白粉主要成分为次氯酸钙,其化学式为Ca(CIO)2.次氯酸钙很不稳定,遇水就生成Ca(OH)2和HCIO.请写出次氯酸钙和水反应的化学方程式                    

答案

   (1) 2.5  (2) 双氧水   双氧水具有较强的消毒能力,且没有腐蚀性(或过氧乙酸分解的醋酸对皮肤有腐蚀性) (3)①ClO2     ②Ca(ClO)2 +2H2O="===" Ca(OH)2+2HClO 

题目分析:(1)由配制前后溶液的溶质相等得:60Kg×0.5%=m×12%,解之得m=2.5Kg;

(2)对地震中患有外伤的灾民进行伤口消毒时,选用双氧水比较合适,因为双氧水具有较强的消毒能力,且没有腐蚀性(或过氧酸分解生成的醋酸对皮肤有腐蚀作用);(3)二氧化氯的化学式为 ClO2;次氯酸钙和水反应生成Ca(OH)2和HClO的化学方程式为:Ca(ClO)2+2H2O=Ca(OH)2+2HClO.

实验题
单项选择题

(一)阅读下面短文,回答问题  诠释方法在解释过程中,除了认知功能之外,尚有另外一项功能:两相符合及调整一致的功能,这是单纯的历史解释所不能达到的目的。所谓两相符合指的是法规为主体,共同生活所发生的现实情况是客体,使主客两者调和一致之意。解释法律的机关,不限于传达以过去的事实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之原始意义,应更进一步在穷尽法律的原意之外,从该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法制一环的关联性中,发挥其效力。解释者把法律条文的原始意义加以重组并不足够,解释者必须使法律的含义与当前的生活现状相适应。  贝提反复强调法律规范的解释与纯认知的理解或判断不同,它不以发现真理为目的,法的解释在于作为社会共同生活之工具性的目的,这种功用在调和私法领域的各种利益冲突时,表现最为明显。不同社会利益集团对法律规范的形成皆有其影响存在,这是每一个具有历史背景的社会本质。法官基于对利益冲突应作出评价的职责,对这一社会本质不能忽视。这又涉及历史解释方法的问题,所谓历史解释并非指从历史的原著者及语言学方法来获致单纯的知识。因为法律解释不是在作纯理论的探讨,相反的,作为社会单位的不同利益主体,都把所理解的法律当作游戏规则并受其拘束,故历史解释无非是以历史方法确认法律含义的基础上,用目的论式表现其规范效力的解释任务,达成符合现实需要之解说及补充性的功能。而所谓立法者的意思或观点,既不是指立法者内心的意思或评价,也不是指涉国会多数的团体意志而言,乃是指作为规范应有的客观评价。  补充性功能是基于动态的内在关联性以及客观上的调和一致,与静态的并忠实的受成文法条拘束之解释,全然不同。以补充性的解释俾使获致裁判的法则,有诉诸法官情绪判断的危险,也可称之为取决法官价值哲学式的裁量。其实解释者不太可能专断,因为仍然须受法律解释之基本价值所约束,因为解释者的判断在整体法秩序的关联关系中,处于低位阶的层级。法官或法学家的判断,不能情绪化或恣意为之。还有下列因素是贝氏所未讨论的:法官受诉讼审级的制约或合议形成法庭意见而非一人独断独行,至于学者的见解原本就是不具拘束力之公共论坛中的一种声音而已。  贝提以具体个案为例,他认为有两个步骤:首先,确定现行法律规范所欲保护的利益;其次,在欠缺可供裁判采用的法则时,就应以先前所讲的补充方式获致裁判所依据的法则。法律的原始意义是主体,现时的个案构成要件事实是客体,这时不是硬将主体配合客体,认为这样就可保持主体的原意不变。事实并非如此,相反的,须是客体趋近于主体,因为客体是反映不断变动中的法律生活之现实,应纳入法律适用的功能范围之内。至于法规客观上能符合并反映因变动不居之社会生活的事实关系,正有赖于诠释学了。  (节选自吴庚《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有删改)

下面不属于法律诠释方法功能的是

A.主客两者调和一致

B.认知

C.主体与客体相符合

D.发现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