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督促程序?

A.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已近履行期,义务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

C.劳务合同履行期限已界满,债务人拒不提供劳务

D.债务已到期但数额尚不能确定

答案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5、218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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