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某工程建设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组织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对招标过程的时间及内容安排如下:
(1)2009年12月7日(星期一)发布招标公告,并规定12月8~13日发售招标文件。
(2)2009年12月14日16:00为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
(3)2009年12月15日9:00组织现场考察。
(4)2009年12月15日16:00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书面通知,修改了几个关键技术参数。
(5)2009年12月26日15:00为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
(6)2009年12月27日16:00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7)2009年12月28日9:00~11:00举行投标预备会议,说明投标注意事项。
(8)2009年12月28日11:00,招标人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共同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合同业绩等原件。
(9)2009年12月28日8:00~12:00,从专家库中抽取3名专家,与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代表组建5人构成的评标委员会。
(10)2009年12月28日13:30开标。
(11)2009年12月28日13:30~29日17:30,评标委员会评标。
(12)2010年1月4~6日,定标。
(13)2010年1月7日19:00,发出中标通知书。
(14)2010年1月8~9日,签订施工合同并签订一份调减中标价格的补充协议。
(15)2010年1月12日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
[问题]
指出该招标过程中安排的时间、程序及内容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
参考答案:
解析:招标人组织本次招标的时问、程序及内容存在下列不妥之处: (1)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满足《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第27号令)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规定,因为2009年12月7日为星期一,12月12、13日为星期六、星期日,为法定休息日,发售时间总共只有4个工作日。 (2)2009年12月14日16:00为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不妥。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的目的在于对编写投标文件有重要影响的问题,如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设计图纸、施工环境等以及招标文件中的不明确之处,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该步骤应安排在现场踏勘之后进行,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书面通知之前,以便招标人统一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 (3)2009年12月26日15:00为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不妥,因为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不应单独列出,应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相同。 (4)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书面通知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间间隔不足15日,不满足《招标投标法》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的规定。 (5)2009年12月28日9:00-11:00组织投标预备会议,说明投标注意事项不妥。这表明招标人对投标预备会有错误认识,投标预备会是招标人对投标人在阅读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的一种方式,应安排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之前。 (6)招标人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共同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合同业绩等原件不妥。其一,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无须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二,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合同业绩等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至于是否需要审查原件也是评标委员会的事情,招标人不能越权参与。 (7)2009年12月28日8:00~12:00从专家库中抽取3名专家,与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代表组建5人构成的评标委员会不妥。其一,应提前一天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其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数量不得低于2/3。 (8)开标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 (9)2010年1月8~9日,签订施工合同并签订一份调减中标价格的补充协议不妥。《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调减中标价格是改变合同实质内容,签订这类协议是违法的。 (10)2010年1月12日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超过合同签订后5日内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