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某大学4名师生联名起诉甲公司污染某条大河,请求判决甲公司出资治理该河流的污染。起诉者除列了4名师生外,还列了该河流中的某著名岛屿作为原告,法院没有受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A.只有自然人和法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B.本案当事人不适格

C.本案属于侵权诉讼,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D.本案起诉属于公益诉讼,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答案

参考答案: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以A项是错误的。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公益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的4名师生并不是大河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因此不属于适格的当事人,而河流中的岛屿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所以B、D两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本案从性质上来讲属于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C项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D.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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