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投资电子元件生产加工企业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度企业全年实现收入总额16000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额150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00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经税务机关年末审查,发现有关税收问题如下:
(1) 企业将成本价为2000元的产品作为年终聚会活动的奖品发给职工50个,市场上无同类产品价格,产品成本利润率为20%,企业并未对此项业务作任何处理;
(2) 扣除的成本费用中包括全年的工资费用2200万元,企业实际发生职工工会经费 50万元(已经取得工会缴费专用收据)、职工福利费320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
(3) 5月1日,购入一项专有技术,成本为100万元,公司将其计入无形资产,本年度摊销30万元,该技术并没有明确的使用年限;
(4) 当年1月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购建一幢厂房,借款期限1年。购建的厂房于当年10月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预计可以使用10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企业将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费用共计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核算;
(5) 企业年末购人生产用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分别为28万元,发票已通过认证。企业已将上述支出一次计入管理费用。该设备已经达到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标准;
(6) 当年取得A股股票转让净收益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7) “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有上半年缴纳的税收滞纳金3万元、意外事故损失10万元(其中2万元获得保险公司赔偿)、非广告性赞助支出20万元,全都如实做了扣除。
要求:
(1) 计算上述各项内容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2) 计算审查后该企业2009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1) 将产品发给职工视同销售,应该计算增值税。
购入生产设备可抵扣进项税额=28×17%=4.76(万元)
增值税=2000×50×(1+20%)×17%÷10000-4.76=-2.72(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50×20%÷10000=2(万元)
(2) 职工工会经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2200×2%=6(万元)
职工福利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0-2200×14%=1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2200×2.5%=5(万元)
(3) 无形资产摊销不得少于10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00/(10×12)×8=23.33(万元)
(4) 固定资产完工前的利息支出应该资本化,不能计入财务费用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10+10/(10×12)×2=2.17(万元)
(5) 采购生产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由于该设备已经达到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标准,不能在管理费用中一次性列支,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
(6) 营业外支出项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0-2)+20=31(万元)
(7) 股票转让净收益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8) 审查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2+6+12+5+23.33+2.17+28+31+80=1189.50(万元)
(9) 2009年应补交企业所得税=1189.5×25%-250=47.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