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宪法条文,分析它们的含义和区别。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参考答案:上述法条表明,依据现行宪法,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即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种领导体制类似于行政机关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主要表现在:(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重大案件遇到特殊困难而使工作难以进展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示,也可派人协助工作,也可以将案件上调由自己办理。(3)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出现重大和明显错误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服从。之所以规定这样的体制,是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分不开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 * * 的重要工具之一。在我国,检察权属于司法权的一部分,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的一种。实行上下级的领导关系,有利于人民检察院更好地行使检察权,开展检察工作。
解析: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