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定购冰箱的要约,并要求B公司在2008年10月 10日之前答复,2008年10月初,该种冰箱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A公司通知B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10月20日。”B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10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10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A公司于10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B公司立即回复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A公司于10月20日又发函认为B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设B公司在10月3日发出的信中表示同意降价 5%,则此信:( )
A.构成无效承诺
B.构成有效承诺
C.视为拒绝甲公司的新要约
D.视为同意甲公司撤销原要约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要约的概念 B公司在10月3日发出的信中表示同意降价5%只是对A公司第二份要约的回复,并不意味着同意撤销第一份要约。根据《合同法》第 20条、30条的规定,B公司的回复变更了A公司要约的实质内容,视为拒绝A公司的要约,由于其本身符合要约的要求,故构成一份新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