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日上午8时,吴某给好朋友刘某打电话,要把自己的一套高级录像机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他。刘某说:“我考虑考虑。”吴某说:“行,但你必须给我一个书面答复。”2007年 10月2日晚8时,刘某打电话给吴某,吴某家中无人,刘某在电话中录音留言,表示购买。2007年10月3日上午,刘某写了书面答复,准备下午寄给吴某,此时接到吴某电话,说音响已经卖给另一位朋友曹某。刘某下午通过邮局,将书面答复寄给吴某,吴某于第二天收到。刘某于2007年 10月1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按《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强制吴某实际履行合同。你作为吴某的律师分析此案。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及解析] (1)吴某给刘某打电话,是以口头方式发出的出售要约。 (2)该要约要求刘某以书面的方式承诺,要约人有权决定承诺的方式。 (3)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因此,该要约属于可以撤销的要约。 (4)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吴某将标的物转卖他人并通知刘某,是撤销要约的行为,该撤销通知于李某发出承诺通知前送达,撤销有效,故吴、刘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5)合同不成立,自然没有履行效力,因此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 误区之一:认为刘某在电话录音中留言,承诺生效,以此承诺认定双方合同成立。这是不正确的,因为电话录音不符合吴某规定的承诺方式。 误区之二:认为标的物转卖他人,为第三人善意取得,因此,强制实际履行属于法律不能。实际上,本案合同尚未成立,并没有履行的问题。[考点] 要约;承诺;合同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