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县公安局警察周航、朱元经过预谋于 2001年3月初,找到经常在所辖地区卖淫的妇女吴华,3人合谋,由吴华勾引嫖客,周航、朱元抓嫖客“罚款”,得款均分。尔后,周航、朱元于4月中旬为吴华租赁了两间门面房。此后吴华即往自己住处勾引嫖客,由周航的侄子赵恩(在逃)向周航、朱元2人报信,周航、朱元2人身着警服在吴华的住处抓嫖客。  至2002年1月26日,周航、朱元以警察身份抓获朱某、李某等24名嫖客,共“罚款"54300元,赵恩分得4000元,余款3人平分。案发后,从周航处追缴7200元,从朱元处追缴 6487元。

本案是否应采取公开审判的方式

答案

参考答案:应采取公开审判方式,并不具有不公开的法定情节。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