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题:
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
参考答案:
解析: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购买1000台微波炉,而乙公司实际上交付了1050台微波炉,对于多交付的50台甲公司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属于不当得利,乙公司因此受到损失。后甲公司将这1000台(实际上是1050台)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对于多装的50台属于丙公司不当得利。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注意因为多装的50台微波炉与购买的1000台一样,属于种类物。运输途中100台微波炉受损的损失应由丙公司承担。若多装的不是种类物(微波炉)而是某一特定物毁损、灭失,丙公司不承担责任,该损失应由乙公司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