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于2000年4月11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22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2003年为增加实力,与另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并。两公司于4月11日作出合并决议,5月10日通知债权人,6月15日开始在纸上刊登公告两次,于9月2日正式合并,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年度会议。董事会成员为15人,本人出席会议的5人,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其中张三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李四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王五委托其出任董事的本法人股东单位的一位负责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日程包括:(1)决定公司投资方案;(2)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4)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章。以上事项均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参考答案:该公司上述活动中,存在着以下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之处: 1.《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设立总股本3000万元,其中向社会募集22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仅为800万元,仅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6.7%。 2.《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该公司在合并过程中,其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公告发出时间及公告次数均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该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未满90日进行合并的工商变更登记也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3.《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此,张三的委托合法有效;而李四和王五委托非董事出席,其委托违法无效,因为被委托者无权出席董事会会议。 4.《公司法》第117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5人,合法出席会议的为7人(即本人出席者6人,张三委托出席1人,本案只有张三的委托合法有效),不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5.议事日程事项中第(2)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4)项为公司经理的职权,不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6.《公司法》第117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