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从澳大利亚某公司购买了2万吨化肥运抵某市。海关认定甲公司在无进口许可证等报关单证的情况下进口货物,且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货物,遂以保证金的名义向甲公司收缴人民币200万元。随后作出罚款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认为处罚过重,但既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海关可以直接将甲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抵缴部分罚款
B.海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
C.海关应当自甲公司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
D.海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应当由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参考答案:B,C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据此,《行政强制法》没有赋予“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但是,若其他法律赋予“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权限的,仍可依照该其他法律处理。《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耆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A项表述正确,而B项“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表述错误。
《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比较《行政强制法》第53条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上,起算点是一致的,即被执行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日。但是期限长度,《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与《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即3个月。故C项“180日内”的表述错误。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9条第1款规定,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则上,《行政强制法》第54条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9条第1款是一致的,即一般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规则上,两者是不一致的(前者准用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规则,即按照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则,确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级别;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9条第1款要求,完全由基层法院作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在本题,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金钱,且若以海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中级法院管辖。因此,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海关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故D项表述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