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三人欲共同出资设立朝阳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甲负责采购办公室用品,便以朝阳公司的名义同速达电脑公司签订购买若干台电脑的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如果朝阳公司成立后,对该笔购买电脑的款项一直未清偿,速达电脑公司欲提起诉讼要求归还该笔款项,只能要求合同签订人甲承担
B.如果朝阳公司成立后,对该笔购买电脑的款项一直未清偿,速达电脑公司欲提起诉讼要求归还该笔款项,应当由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
C.如果朝阳公司成立后,对该笔购买电脑的款项一直未清偿,速达电脑公司欲提起诉讼要求归还该笔款项,应当由朝阳公司承担
D.如果朝阳公司有证据能够证明甲其实是利用朝阳公司的名义,和速达公司签订合同,速达公司对此也知情,朝阳公司也应先向速达公司支付款项,之后再向甲追偿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可知,A、B、D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