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9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50台笔记本电脑。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5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10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2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11年9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若该反诉合法,则人民法院不得就此反诉指定举证期限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通知》)第7条,当事人在一审过程中依法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C项错误。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反诉不是应当是不予受理,故D项也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