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题:

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视为交付完成,因此货物所有权属于甲公司。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甲、乙公司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根据上引第145条的规定,出卖人乙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即办理完托运手续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乙公司的交付已完成,货物的所有权属于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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