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张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09年5月12日返还。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王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2009年5月12日张某却没有还款。王某以张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可由哪一法院执行( )
A.公证处所在地人民法院
B.张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D.张某住所地或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5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条的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应选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