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因涉嫌抢劫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经过人民法院第一审审理,可能作出下列哪些判决
A.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应当认定宋某有罪的,即使没有宋某的供述,还是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B.宋某在审判过程中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C.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宋某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D.人民检察院起诉宋某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是抢劫,但是人民法院最后经过审理认定为抢夺罪,则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诉法解释》第176条规定了更加细化的裁判种类,分别是:(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布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