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根据以下案例,回答以下各题:
方先生与李女士于1996年2月登记结婚。2002年4月,方先生夫妇曾以两人婚后的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之初,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为方先生50万元,李女士20万元,张先生30万元。2004年初方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出与李女士离婚并欲解散原有公司。方先生提出将公司的财产按当初的出资额比例分割,即由方先生取得公司财产的50%,李女士取得20%,张先生取得30%。李女士认为公司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登记设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最后的处理你认为是( )。

A.(A) 王先生、李女士应当平均分割由其二人所有的公司财产,各占公司35%的股份

B.(B) 方先生取得公司财产的50%,李女士取得20%

C.(C) 方先生取得公司财产的50%,李女士取得20%,方先生向李女士支付一定的补偿

D.(D) 上述答案均错

答案

参考答案:A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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