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3月份收到了下列4项举报:
(1)甲公司自2010年8月1日始,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大量购入A上市公司的股票,截至2012年2月1日,甲公司共计持有A上市公司股票4,028,041股,占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28%,但甲公司未向任何机构报告,也未进行公告。
(2)私营企业老板、股资大户于某2012年1月至2月间,先后利用开立并控制的30多个个人账户,集中资金2200万元,和其他炒股大户丁某、王某相互勾结,采取多头开户、分仓、连续大量买入、虚买虚卖、对敲等手段将B上市公司股价由9.86元/股,炒作至11.73元/股。
(3)乙上市公司2012年2月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但其曾于2010年将一笔款项借予控股股东,至2011年12月25日才收回。
(4)丙上市公司将一笔应于2012年1月份确认的收入提前计入2011年收入,虚增其年报利润近亿元。
要求:
简要分析上述被举报事项是否违法,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甲公司的行为违法。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本题中,甲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股票已经超过规定比例,应当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
(2)于某、丁某、王某的行为均为操纵证券市场,属于禁止的交易行为。根据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乙上市公司借予控股股东款项一事不构成其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在本题中,乙上市公司虽存在借予他人款项的情形,但该款项已及时归还,“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该违法情形。
(4)丙上市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违法。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属于虚假记载,构成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