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价30万元出资的房产实际上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有关本案说法中,符合规定的是( )。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甲、乙、丁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股东丙出资不实,由股东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与后加入的股东丁无关。